(2017)粤06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麦汉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94号罪犯麦汉旺,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中二法刑一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汉旺犯妨害公务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麦汉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麦汉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麦汉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5次嘉奖,2016年8月表扬,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汉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犯犯罪事实、所判刑罚等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偏高,本院依法对该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汉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