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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甘春松与曹锌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春松,曹锌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甘春松,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曹锌锌,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甘春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锌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春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锌锌给付标的款166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锌锌长期外出,不在家中,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也没有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