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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韦恒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恒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54号罪犯韦恒勇,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云郁法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恒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云中法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恒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韦恒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恒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二次;15年7日、16年10日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恒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恒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