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建华、韶山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周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庞建华,韶山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周友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156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庞建华,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如意乡。被告韶山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清溪镇。法定代表人庞建华。被告周友明,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杨林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建华、韶山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周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