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汪革勋与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革勋,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汪革勋,住址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陈加新,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王贵军,系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革勋与被执行人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 起 华人民审判员 刘 锡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玉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