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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汪革勋与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革勋,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汪革勋,住址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陈加新,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王贵军,系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革勋与被执行人陈加新、白山市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棚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   起   华人民审判员 刘   锡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玉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