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邦学与孙德昶余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学,孙德昶,余长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440号原告:陈邦学,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玲,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昶,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余长光,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邦学诉被告孙德昶、余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邦学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邦学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原告陈邦学负担。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丁彦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