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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田春涛、孔俊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涛,孔俊其,孔文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田春涛,男,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孔俊其,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孔文其,男,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田春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春涛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田春涛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冀0503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