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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逸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70号罪犯刘逸生,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佛禅法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逸生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佛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逸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逸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逸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1月表扬,2016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逸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职务犯罪,且涉四个罪名,其中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调整为五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逸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