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秦桂敏与薛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敏,薛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6568号原告:秦桂敏,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薛卫明,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敏诉被告薛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桂敏于2018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桂敏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依法应准予秦桂敏的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桂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秦桂敏负担。审 判 长 赵伶俐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