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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殷志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73号罪犯殷志远,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志远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殷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殷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志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6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志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影响,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志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