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廷宾与霍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廷宾,霍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郭廷宾,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霍素琴,女,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郭廷宾与霍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5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支付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