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单芳、刘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芳,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单芳,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宁,男,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芳与被执行人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单芳借款5052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卫东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