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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康峰诉陈建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峰,陈建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康峰,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巴彦乌珠日嘎查11号。被执行人陈建谋,男,汉族,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敖镇牛奶厂规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峰与被执行人陈建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2016)内0623执10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建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序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