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标准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标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382号罪犯李标准,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云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标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标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标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标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次,2016年获得年度记功,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标准的罚金刑未履行完毕,综合其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标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