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戚太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太全,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州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太全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太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太全2016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戚太全驾车至巴州区凤溪镇至瓦子镇公路金鼓村4组周家湾路段处,对过往的行人张某1发放“法轮功”资料并向路人宣传“法轮功”。接到举报后,民警现场查获戚太全随身携带的“法轮功”相关书籍35本、“法轮功”相关宣传单47份、“法轮功”光盘1张、“福卡”15套。另查明: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侯某、张某1、戚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戚太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太全曾因从事邪教“法轮功”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法轮功”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戚太全辩解: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2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违法犯罪查询说明;5.被告人的户籍信息;6.到案经过;7.证人侯某、张某1、戚某、张某2的证言;8.被告人戚太全的供述和辩解;9.“思故国”歌集VCD碟片;10.护身符15套;11.法轮功宣传书籍35本(《起诉江某》2本、《世纪大审判》1本、《“三退”问答选编》2本、《真相》特刊2本、《真相》第82期1本、《中共活摘器官》1本、《共产魔教的由来与下场》2本、《父老乡亲》17本、《三退画刊》明慧特刊1本、《金种子》第11期1本、《天赐洪福》双月刊第106期2本、《2016明慧网年历》3本);12.法轮功宣传单47份(“剖析中共抵赖活摘的说辞”1份、“公安部公布14个邪教组织文件背后的法律含义解读”16份、“四川省巴中市警察绑架廖泽光”1份、“认清中共才不会上当保持良知才有希望”5份、“法轮功(法轮大法)简介及有关问答”2份、“新闻时事”7份、“明知是福”15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太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邪教“法轮功”制造、散发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制造颠覆政权的舆论,攻击党和政府,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被告人戚太全两年内因从事邪教“法轮功”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法轮功”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太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太全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黎臻懿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