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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丁明心与刘随心、徐顺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心,刘随心,徐顺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2民初4036号原告:丁明心,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刘随心,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徐顺顺,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新凯路西50米原告丁明心与被告刘随心、徐顺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2018年7月9日,原告王玉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王玉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括负担。审判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徐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