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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黄某,刘某,黄某,刘某,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710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上高县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黄翘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