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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金鸣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47号罪犯王金鸣,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金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王金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6年8月获表扬;2017年1月获2016年度记功;2016年2月获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已缴纳罚金七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金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犯犯罪事实、所判刑罚等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偏高,本院依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