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长城与刘成、赵若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城,刘成,赵若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城,住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若彤。上诉人赵长城因与被上诉人刘成、赵若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长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康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