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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长城与刘成、赵若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城,刘成,赵若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城,住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若彤。上诉人赵长城因与被上诉人刘成、赵若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长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康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