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2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煜与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煜,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02民初382号原告王煜,男,196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蒋立新,男,1964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王煜与被告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和李冬菊合伙买了一辆奔驰货车,由于拖欠银行贷款,被告同意用另一台解放货车在王煜公司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欠款,在王煜公司贷款资金不够,张强出资43,200.00元,王煜承诺并担保要回张强出资垫付的钱,该借款实际债权人是张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借款一案,在起诉状中以及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均明确实际债权人是另外他人,本院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传唤不到原告,故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利审判员 朱利彪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