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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永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300号罪犯李永军,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7年1月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