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利强与周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强,周艳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4民初181号原告:王利强。被告:周艳国。原告王利强与被告周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艳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艳国给付欠款2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3日被告因在内蒙承建工程在原告处借本金220000元,约定当年年底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没能偿还。被告周艳国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欠条、证人、证明及音频光盘能够相互佐证,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于2011年12月份在原告处借现金160000元,2012年春节前又在原告处借现金40000元,春节期间再次借现金20000元。三次借款都以工程建设贷款为由。2013年3月份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3月13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220000元欠条一张。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周艳国分三次向原告王利强借款,并且原告王利强按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周艳国,双方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经多次索要后,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属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周艳国返还借款2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艳国偿还原告王利强借款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艳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