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陈文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陈文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4385号原告刘旭东,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陈文秀,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与被告陈文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按被告不明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旭东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人民陪审员 郑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