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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某鹏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173号罪犯陈某鹏,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某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省高明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某鹏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陈某鹏的减刑建议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陈某鹏的减刑建议。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13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