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文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556号罪犯刘文斌,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刘文斌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是累犯,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且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也没有履行,应从严减刑。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八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