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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晟与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方贵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晟,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方贵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90号原告:丁晟,男,1958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3688-7。法定代表人:方贵林,总经理。被告:方贵林,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松,该公司员工。原告丁晟与被告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奇制药公司”)、方贵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甜甜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陶旻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