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谊与被执行人杨克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谊,杨克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谊。被执行人杨克达。本院(2017)辽0203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克达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38号1-2层、38号3层、38号4层、38号5层、38号6层、38号7层6套房屋。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