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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尕周与土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周,土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3民初17号原告尕周,男,1980年1月5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称多县人。被告土尼,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称多县人。本院在审理尕周诉被告土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尕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尕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尕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才仁旦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关却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