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太平洲仪表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太平洲仪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洲。被执行人:镇江太平洲仪表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889132-3,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村。法定代表人:黄中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太平洲仪表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我市油坊镇长旺村东1组、东12组非法占用的389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224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97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称因情况有变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是权利人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暂缓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国土资监罚(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根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徐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