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美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支行,薛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支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蒙医院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70142199-1。法定代表人高永晟,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玮,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薛美玲,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籍贯陕西府谷县,职工,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8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托克支行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