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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东升、陈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升,陈允,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升,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申请执行人陈允,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41623000058498,住所地利辛县工业园闫集路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升、陈允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3执1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