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东升、陈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升,陈允,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升,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申请执行人陈允,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41623000058498,住所地利辛县工业园闫集路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升、陈允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3执1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