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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行执申字第00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范早、谢晓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范早,谢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行执申字第00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力进,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范早,男,1982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谢晓丹,女,1984年1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范早、谢晓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松行执申字第00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