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宗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323号罪犯杨宗喜,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侗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8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宗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宗喜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