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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凤荣与被执行人罗光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荣,罗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213号申请人韩凤荣,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7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被执行人罗光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申请人韩凤荣与被执行人罗光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罗光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韩凤荣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光辉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凤荣16900.00元;二、被执行人罗光辉自愿放弃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