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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燕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燕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505号罪犯尹燕敏,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燕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尹燕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尹燕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燕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7年1月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5年8月,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燕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犯犯罪事实、所判刑罚等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偏高,本院依法对该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燕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