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松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松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350号罪犯李某松,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2017年1月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