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薛某芹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某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92号罪犯薛某芹,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沅陵县,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薛某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某芹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某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道永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