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华民与唐启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民,唐启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241号原告:张华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启高。原告张华民与被告唐启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华民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民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民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在诉讼中减少诉讼标的90000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民负担。余款2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华民。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喜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