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薛某,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4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薛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薛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