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某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41号罪犯黄某海,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佛顺法少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粤06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某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0月获得表扬1次;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欣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