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春与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229号原告:高春,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17号宏大新新家园小区3栋1单元7层1号。法定代表人滕瑞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与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高春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自愿申请撤诉,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高春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春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