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海涛与刘英、张代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海涛,刘英,张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海涛,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红,刘英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代红,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上诉人潘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刘英、张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潘海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销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潘海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为民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徐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