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洪泽与王乐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泽,王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郑洪泽,男性,汉族,1958年03月02日出生,住江津区鼎山街道。被执行人:王乐君,男性,汉族,1952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长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洪泽与被执行人王乐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乐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原工作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商贸局退休,有退休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按月划拨350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王乐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执行人王乐君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洪泽借款45000元,资金利息2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6执6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熊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