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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继林与张鹏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林,张鹏,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21号原告:王继林,女,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成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57号4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林与被告张鹏、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继林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继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