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85号罪犯王军,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2月获得2015年度记功,获得2016年度记功,已交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道永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