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木兵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木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14号罪犯胡木兵,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木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木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胡木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木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9月、10月、11月、12月获得嘉奖,2017年1月获得嘉奖,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木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木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