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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树友与被申请人高大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树友,高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秦树友,女,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高大庆,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树友与被执行人高大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