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837号被执行人:林玉华,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林玉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玉华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 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