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玉霞王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064号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13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委托代理人:吕欣。被告:冯玉霞,王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玉霞,王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