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丽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丽波,陈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4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岭,男,局长。被执行人张丽波,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执行人陈志敏,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2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6)02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岳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章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攀峰 百度搜索“”